永顺县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暂行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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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民招商,吸引外地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开发及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暂行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外来投资者包括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外来投资者可不受所有制、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等限制,自由投资择业,自主经营。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开发建设的需要,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


    二、税收优惠
    第五条 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凡属生产性企业(含参股、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0年;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免二减三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投资开发旅游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年。
    (三)投资新建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其利润用于再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认定后,财政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五)为我县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属高新技术的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 属国内投资企业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合参股、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之后五年减按15%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还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五年。
    (二)投资新建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投资公路建设用地兔征耕占用税。进入园区(指猛洞河经济开发区、县城南区和石堤民营小区,下同)的生产性企业用地,在州级审批权限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投资新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和生态建设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十年。
    (五)因受酸、碱等强烈腐蚀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等特殊原因,企业需加速折旧的,可申请报批缩短折旧年限。
    第七条 凡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技术转让服务的,无论是境外资金还是国内投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免税期满后五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五年。
    (二)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认定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向县内企业提供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年净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优惠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可依法采取租赁、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为50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出租、抵押和转让。
    第九条 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生态建设、环保、农林牧渔开发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转让。
    第十条 凡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的10%征收,然后县财政按征收额的50%返还。
    第十一条 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市场建设的,政府对开发的土地实行统征统管,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5%征收,然后县财政按征收额的50%返还;投资者配套建设道路、给排水、电力、绿化的用地,土地出让金可按政府统征后的标定地价的l0%予以征收,然后县财政按征收额的50%返还。
    第十二条 除房地产开发和市场开发建设外,凡属进入园区的项目,土地征用费(含出让金)除缴纳需向农民及其集体补偿和上交国家、省、州的费用外,县本级实行零收费。
    第十三条 投资成片开发“四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建设的,免交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

    四、服务优惠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审批,改进政务服务。凡2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一律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和全程代理制。
    第十五条 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级权限内的,一律不超过收费标准下限的25%。凡入园项目和投资生态建设、环保项目和兴办教育事业的,除缴纳工本费和上交省、州费用外,免缴其它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由县政府发放“无费企业”标牌。
    第十六条 凡涉及我县有资质的会计、公证、审计、评估、设计、建筑施工、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进入园区的项目,服务性收费只收成本费。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在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给予10—50%的优惠。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以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的收费权、收益权为质押,申请银行给予贷款支持。投资鼓励类的重点产业项目、扶贫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和高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优先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享受比本县企业更加优惠的价格政策。
    第二十条 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指定一名县级领导帮助协调企业外部环境。实行检查报批制度,除依法征税和刑案侦查、消防检查外,其它任何部门进入企业收费和检查,必须事先向县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或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申报备案,并经联系该企业的县级领导批准。对未经申报并获批准而擅自收费和检查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外来投资者举报的案件,及时从严查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我县招商引资有贡献的个人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范围为:引进单个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事业项目,但国家、省、州政策性投资和县内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十二条 奖励标准为:
    1、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产业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2、非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奖励;
    3、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受让国有股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
    4、交通、电力、水利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5%奖励;
    5、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息咨询等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6、房地产开发和租赁经营的项目按实际缴纳地方税费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金来源:由县财政列支。县政府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原则上从引进项目所提供的税收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 资金分配:
    1、同一外来投资项目有多个引进入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
    2、对非履行国家工作职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社会人员的奖励,按奖金总额的100%奖给个人;
    3、对受单位指派履行国家工作职务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按奖金总额的50%奖给个人;
    4、对未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而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按奖金总额的100%奖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评奖考核办法:
    1、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招商局、计划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
    2、实行一年申报授奖一次。次年1月底以前由单位或个人向领导小组申报,由县招商局负责初审,并组织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进行验资,然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张榜公布,最后报政府常务会审定。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条款有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暂行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