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来源:      阅读:586次

永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永顺县财政局
关于永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制定的《永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7日
永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县经信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运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8〕53号)、《湘西自治州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2〕32号)和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通知》(州财非税〔2010〕3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征收基金,收入全额缴入本级国库,纳入本级财政基金预算的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由县财政局、经信局负责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征收工作由县经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资、房产开发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墙改基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墙改基金。
第七条 建筑主体工程竣工30日内,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图纸、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原始凭证等证明资料。县经信局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到建筑工程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作为返退墙改基金的依据。
县经信局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作同意申请处理。
第八条 墙改基金的返退标准为:经县经信局核实,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项目和建制镇规划区财政性投资、房产开发建筑项目,单体建筑物±0.00以上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对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扣除代征手续费2%后,予以退还。对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照核定实际使用比例的60%予以退还。使用粘土多孔(空心)砖的部分,不计入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对未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或者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县经信局提出墙体工程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遮盖处理的,墙改基金一律不退还。
墙改基金的返退工作由县经信局按季度汇总,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墙改基金:
(一)中小学校校舍安全等建设工程;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
(三)社会福利建设项目(赢利性的除外);
(四)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五)城镇村居民符合规划建自住房;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建筑工程。
符合上述免缴情形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县经信局领取、填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减免审批表》,经县经信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征收墙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引进、新建、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暨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发展,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县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县经信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纳入墙改基金年度预算;
(五)县财政局根据墙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五)、(六)项规定的开支按墙改基金征收额度的20%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县经信局应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的,由县经信局督促补缴应缴的墙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由县经信局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墙改基金。
第十七条 县经信局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墙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的,由县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